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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亿式“金融传销”:1楼合法幌子 2楼非法传销

从创投基金和投资基金的备案管理看中国金融业的多头监

  楼主  会员   2012/5/10 22:14:18
    天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很多其实不是PE,而是变相高利贷、传销圈钱
   
    《民间资本即将成为炮灰,谁该为此负责!!》 从上面提供的资料看,有一些是到鄂尔多斯炒矿、炒楼的,也可能有一些是在天交所炒金的,其实从他们的组织人员就可以看出来,很多都是那边的老板来搞的,名为PE,实为高利贷圈钱。
   
      天津市政府对这一事件的解决方向,也仅是提高PE成立的门槛,这是不对的,没有改变圈钱的实质。当然这些PE的合约本身,可能就是高利贷合约性质的,而且其营销就是传销性质的,拿到钱来的营销提成占40%。
   
      而大家可以从《金融之王》中可以看到,美国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只是先认缴,并不先出资,而是等到投资项目确定后,再按比例出资到投资项目上。没有这么高的营销成本,筹资提成。PE只是在按筹资和运用资金的规模向投资者收取投资管理费(1%-1.5%/年),再加上投资超过目标收益(一般20%年收益)而获得的超额收益中的20%分成。
   
    中国金融业的多头监管是维护官僚利益集团的利益,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从发改委对股权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来看,发改委要改作金融监管机构了,把股权私募基金这块肥肉叼在自己嘴里。
   
    发改委要对创投基金和股权私募监管(而公募基金归证监会管,社保基金归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财政部要搞金融国资委(而工业类国有企业都归全国及各地方国资委管,文化产业的国有事业正转为企业,还归原有行政领导部门管),商务部要对大宗商品交易所管理(而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商品期货市场等都归证监会管),都是各分一个条条,金融行业和能源行业、交通行业、国有资产一样是多头管理,必将混乱不堪,倡导执行多年的大部制改革越改越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部门、能源监管部门、交通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地方和各行业条块分割)。而金融行业和能源行业、交通行业一样是现代国家最核心的产业,国有资产是中国人民大众的共同资产,在这种多头管理体制下,难以和国外竞争,效率低下,就成必然了。
   
    看来他们都遵循着一个原则,就是谁先搞的,那块利益就归谁。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资本金注入是财政部发行债券组建中金公司,再通过中金公司向商业银行注资搞的,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再由财政收入填平补贴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呆坏账,所以他就要搞金融国资委,监管还是由他自己来。发改委2008年搞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之后给天津金融改革试验区批的特殊政策,天津的股权私募注册管理办法也是发改委搞的,并在天津发改委下面设立了注册备案管理办公室,所以这块蛋糕就成了发改委自己的。商务部最初在各地搞大商品市场,从有形市场发展到商品交易所的无形市场,依旧要自己来管。而他们都忘了,这些都已是金融领域,本已不在他们的管辖职权范围内了。
   
    正如网友所言,这就是利益格局固化,改革难以撼动的写照啊!
   
    从表面上看,现在这是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牵制的竞争格局。将来可能会形成两种结局:要么以后互相监督,走上正规;要么集体腐败,更加堕落。而前一种理由估计会成为当前改革的理由,后一种才是发展下去的结果。因为现状就是这样,现状已经成为集体腐败,形成默契,就不可能有互相监督的结果出现。
   
    四个字总结:争权夺利,毛泽东称之为官僚利益集团。
   
    网友特别指出:最近媒体在这里起否定毛泽东的舆论,估计是上面有预谋的,还连着邓小平一起否。网友查了一下,政府背景的媒体没有这些专题,还南方系(腾讯)背景的在大力宣传黑毛、黑邓(关于菲律宾)的专题,原来是外国人主导的这个舆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发展中,有多少违法犯法,而不被追究的? 原因也在于违法惩处规定缺失!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那个盛世富邦在人民大会堂开的发布会,多家媒体报道,国家相关人员参加:
    CCTV: http://hr.cctv.com/20110919/105959.shtml
      就是明显的犯法!国家相关人员也是执法者犯法!央视都是带头违法者!他们都以国家公权谋私利,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但在这些监管文件中,没有一条真正的违法处罚规定,违法成本太低,难怪有大量违法者、欺诈者犯法而逍遥而去!

  1楼  会员   2012/5/10 22:16:36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PE繁荣的背后乱象丛生
    据新华社电“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当日益风靡的投资盛宴在尽情地展示其创富神话时,风险已在步步逼近。记者调查发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PE)繁荣的背后,乱象丛生:行业内鱼龙混杂,投机过度,不少机构铤而走险,步入灰色地带。通过群打电话、群发短信邮件、公开召开募资大会等非正规募资行为,在业内已见怪不怪,部分机构甚至陷入非法集资诈骗的泥潭。
   
    名为股权投资实为诈骗
    “最近常接到陌生电话劝我投PE,说起步资金500万元,回报可达到4-6倍。”上海普通白领陈斌告诉记者,“我年薪只有20万元,想也没想过,我也可以做PE了?”
    PE,私募股权投资的简称,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目的在于推动公司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合格的PE如同“天使”能帮企业“点石成金”;可如今不少PE却偏离正轨,成了诈骗圈钱的“魔鬼”。
    打着PE旗号集资诈骗最终造成投资人血本无归的案件在近年来并不鲜见。2012年3月份,天津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募资近亿元,上百人追讨血汗钱的消息被媒体披露。而2009年5月上海汇乐集团董事长黄浩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而被刑事拘留,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曾被称为“中国PE第一案”。
    “PE是高风险行业,以高回报承诺向风险承受力低的中小散户募资,并不符合国际规范,但这类手法在中国却较为普遍。”美国德太投资集团大中华区联席主席王兟表示,在美国PE募资对象主要是大学基金、家族基金,且不允许向投资人承诺回报。
    实际上,国内PE乱象不仅仅出现在募资环节。在投资环节,一级市场上项目争夺愈演愈烈,投资泡沫化严重。在退出环节,勾结券商等中介机构,PE腐败利益输送等一系列问题也屡见不鲜。
    多头管理缺乏自律
    “政府监管九龙治水,行业自律各自为政,PE机构无序竞争。”这是当前我国PE行业乱象的另一个写照,也是诸多乱象产生的根源。
    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PE行业的监管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保监会等多头监管并存的问题。各部门有自己不同的标准,各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在对PE的界定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都各有不同,有些地区甚至将PE演化成为变相的政府招商引资工具。
    “国家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秘书长陈建平说,在有些地区以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机构,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可如果以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登记,注册资金只需要500万元,同样也可以进行股权投资。不同于其他成熟行业,PE行业在自律方面似乎也十分欠缺,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导致整个行业一盘散沙。
    除此之外,我国PE投资人队伍不成熟,也是导致PE行业畸形发展的原因之一。
    误入歧途亟待正本清源
    我国每年都有1000多家企业获得PE投资支持。在信贷资源紧张背景下,包括高科技类在内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难度相对较大,而PE出资正好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PE乱象不仅令投资人深受其害,也让PE资源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如何正本清源,还原其“天使”面目?
    专家认为应从行业监管、自律等方面多方入手,为国内PE行业正本清源,肃清行业乱象。“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立法,甚至缺乏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界定。”上海社会科学院专家闫彦明表示,应加快推进私募基金法制建设,尤其需细化对非法募资等现象的法律规定,对各类私募基金发起、募集、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进行严格规定。除了加强法律监管之外,改变行业多头监管乱局,发挥行业自律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基金投资人的英文缩写是LP。倘若缺乏合格的LP,我国PE行业乱象就难以从根源上消除。浦发银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刘长江表示,参照国际成熟市场经验,我国应进一步放开商业银行等职业机构投资人投资PE的限制。“银行可以和PE形成良性的投贷联动,进一步减少被投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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