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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新规介入PE、VC监管 |
楼主 网友 2013/2/21 12:34:25 |
2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有PE、VC等机构。同时,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PE、VC没有明确纳入新《基金法》,证监会已经与发改委等部门进行沟通,尽量统一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备案规则》遵循登记条件适度原则,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