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时,当你打开电视机,如同走进了一个大卖场:“不要998,不要398,只要99元,前十位打进电话的观众还将获得价值2000元的大礼……”诸如此类耳熟能详的叫卖声此起彼伏,卖的东西也是五花八门,“从减肥保健”到“美容丰胸”,从“保健品”到 “家电产品”,从“限量邮册”再到“珠宝玉器”等等。不可否认,电视购物在便捷性与价格方面确实具有一定优势,的确有不少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视购物途径买到质优价廉的商品。但夸大产品宣传、产品功能以假乱真、产品价格惊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电视购物市场,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个乱象丛生的行业,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与高度重视。
一、电视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质量无法保障。电视购物广告推销的产品有的质次价高,有的是假冒伪劣,对该产品电视观众仅仅通过电视购物宣传肤浅了解。而且很多广告主都是买断时段一次性播一个月或二个月,等获得巨额利润后立马消失,等消费者发现与自己想购买产品不一致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按着产品包装盒上的地址找不到生产厂家和经销商。
(二)虚假宣传乱象丛生。电视购物广告时间都是以分钟计算从电视台买来的广告时段,时间就是金钱,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产品的特点介绍清楚,印象深刻,有兴趣去购买,节目主持人过度的夸张和虚假宣传是必然的。如“纪念币”电视购物虚假宣传为限量版仅仅发行了1000套,收藏价值很高,升值空间很大等。把产品吹得“天花乱坠”,不得不让电视观众有心动的感觉,有购买欲望。
(三)商品价格普遍虚高。电视购物广告推销的产品很多通过“限量版”、“珍藏版”吸引电视观众眼球,如“限量邮册”或“珠宝玉器”价格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价格不等。而产品实际价格也就几十元到上千元,价格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电视购物广告推销的产品价格普遍虚高,产品价格惊人。
(四)消费维权难有保障。消费者经受不住电视购物广告夸张的直销节目的轮番轰炸和诱惑,购买了产品,却发现和电视节目中所描述的情况不符。当想要投诉时,才发现手中除了电话号码和汇款单外并无有力证据。此外,由于电视购物常常是生产地在一个地方,销售商在另外一个地方,客服电话更是打一枪换个地方,许多消费者只得自认倒霉。
二、导致虚假电视购物广告的原因
(一)利润回报高。广告主通过电视购物广告推销产品,价格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产品价格普遍虚高。一但有人上当受骗,利润是相当可观的;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地方电视台为了创收,在生存和守法之间,肯定会选择生存。因此地方电视台明知这些电视购物节目涉及虚假宣传,是违法的,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下,还是会铤而走险。
(二)违法成本低。广告主都是买断电视台时段一次性播一个月或二个月,等获得巨额利润后立马撤走,即使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很难找到广告主,调查取证难,这就让电视购物消费理赔很难兑现。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即使因虚假电视购物广告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处,但罚款的数额和巨额的广告费比起来也是九牛一毛。
(三)行业监管难。电视台是政府咽喉,商家抓住大家对电视台信任,通过电视广告大力宣传,获取高额利润,广电总局曾经不止一次叫停违法的电视购物直销广告,地方电视台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下,停一段时间后又死灰复燃继续发布广告。同时工商部门人少事多,面对纷繁复杂的电视购物市场乱现象和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对于这类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一直都在推进,监管措施一直都在摸索中。
(四)诚信缺失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广告主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进行夸张和虚假宣传。广告发布者明知发布虚假信息,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下,也任其发展。诚信缺失,社会价值取向发生偏移。
三、对电视购物广告监管的建议
(一)引导理性消费。电视直销在我国运作时间不长。消费者在电视购物中要注意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要选择一些品牌好、信誉好的经营者。在购买之前,可上网查查相关经营者的信息,同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消费者尽量选择货到付款的交易方式,收货时应先验货、后付款,对有损坏、瑕疵、功能不全的商品应予拒收。鼓励社会公众就消费领域侵权行为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通过积极参与,让工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处理。
(二)加强诚信建设。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行业协会作用,实现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维护广告行业秩序。其次要建立信用档案记录,通过建立“黑名单”,经营者一旦在行业内有不良记录,今后再无法涉足这个行业,促使经营者规范其经营行为。共同推进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联合协调监管。我国对电视直销节目的法律层面的监管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制定相应的入市条件、发布方式和管理办法,实行规范经营。广电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对违法的电视直销广告及时通报并停止发布。工商部门要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查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将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强制退出市场等。以保证广告行业有序的发展。
(四)明确行业标准。通过规定电视购物广告必须标明商品的价格、邮费、其他费用、支付时间与方法、送货时间、商家名称、地址和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有效期等一系列详细的信息,规范广告行为,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退货或者维权。同时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负有审查义务,广告主因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负连带责任,让违法者无处可藏。让广告中的水分得以滤干,让电视购物广告的忽悠行为有所收敛,使其广告行业健康发展。(高县工商局:温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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