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的销售老总,放弃百万年薪去创业,却因带走老客户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哈市近年来发生了类似的多起人才流动“泄密事件”,不仅痛失良将的“老东家”利益受损,而且踌躇满志的人才也人生受挫。
A 销售经理辞职带走客户资源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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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的刘某是哈市某公司的销售总经理,十几年努力成为公司的精英,年薪上百万。近年来,随着自己在业内名气越来越响,刘某不满足于给老板打工了。去年,他和几位好友商量之后,一起开办了一家自己的公司。
不久,刘某向老板递了辞职信,筹备了一段时间,刘某的新公司开张了。作为销售方面的专家,刘某手头掌握着一大批客户资源,这些客户都是他在原来公司工作时结交的。新公司的业务与刘某的老东家从事的业务相同,一些老客户冲着刘某而来,慢慢地,新公司的业务也开展起来了。
然而,随后发生的一件事,让刘某的老东家彻底崩溃了。在一个项目的招标会上,刘某见到了老东家,他们不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同行业竞争的对手,最后刘某的公司拿下了这个项目。
这个事件成为导火索,老东家报警了,理由是刘某拿走了客户信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有证据证明刘某作为销售经理,掌握着原公司的一份“客户清单”,而且两家公司的客户有同一性,最后,刘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五年。
B 工程师跳槽带走核心技术 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多元
人才跳槽容易流失的不光是客户信息,还有重要的核心技术。哈市一家水循环处理企业研发了一种新技术,工程师小孙是研发团队中一员,参与了图纸的设计。完成研发不久,另一家公司给了小孙更高的待遇,去年春节后,小孙跳槽了。
在跳槽后的新公司,小孙参与了同一种水处理产品的开发,并利用了原公司研发的技术。在此基础上,新技术更加完善和成熟。
在新技术即将上市之际,由于技术侵权,小孙原来的公司将小孙告了,要求立刻停止侵权。鉴于新技术没有上市,经过调解,小孙赔了原公司三万多元。
■相关法律
跳槽谨记竞业限制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这些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业、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说法
科技成果归谁要有合同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霞说,作为负有保密责任的员工,首先要清楚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责任的约定条款,尤其是对于离职后保密期限的规定,看清是一年还是两年。一般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在劳动合同中都有保密条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之外,有些公司还会与员工另签一份保密协议。
另外,该律师事务所沈天举律师说,对于高新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如果发明人是员工个人,发明人和公司在协商归属问题时,最好签一份书面合同。根据知识产权的新司法解释,侵权的赔偿最高可达300万元。(董艳春)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