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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和老板大惊--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创业 法院判赔1940万余元


  《职业经理人周刊》   猎头班长v微博   微信:AirPnP   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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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烨捷

在上市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企业高管,自立门户开设与原公司业务雷同的公司,会受到哪些惩罚?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迄今为止标的额最高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涉事上市公司向辞职高管索要高达2355万元的违约金,法院最终判赔1940万余元。

7月5日,上海一中院发布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类似案件高发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和科技推广应用服务业,所涉劳动者多为企业高管、高技术人员等,且用人单位设置的竞业限制条款范围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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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47件,结案数从2015年的12件增长至2017年的19件,2018年第一季度审结6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余先生原本是上市公司海舟公司的一名企业高层管理者。他2009年入职,2009年、2012年先后与企业签订了两份主要内容相同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余某承诺对公司业务保密并不竞争,海舟公司则以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双方约定,若违反协议,余某行使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额返还给海州公司,且剩余部分已授予还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无权再行使。

余某此后共获得股票31100股,其中19220股股票经过5次解禁,已过户至余某本人账户;11880股股票则尚未解禁。

2014年5月,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4年6月,他成为艾蒙公司法人,此后,他又相继成为艾曲公司、艾丫公司法人、执行董事,上述公司经营范围与海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重合。

因此,海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退还股票获益2355余万元,并承担律师费20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海舟公司退还股票获益的诉请,但对律师费相关诉请未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由于送股发生在1922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之后,不予支持海舟公司提出的按1股变为5股计算,判决余某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72万余元。

但在上海一中院的二审中,法院认为,一审以“行使”限制性股票即解禁日确定收益,与约定不符。而余某又拒绝向法庭提供股票交易记录,因此法庭不予采信其个人多种说法未予采信。“由于余某不提供交易记录,导致收益数额难以确定,因此以海舟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法庭判决称,2014年5月15日该股票已经1股拆5股,因此股票数量应确定为79160股,余某应支付海舟公司19403333元。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除了像余某这样的跳槽高管外,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还出现过整个销售团队或技术团队整体“跳槽”到竞业公司的情况,也有多个劳动者在职期间直接成立竞业公司然后跳槽的,甚至还出现了一个技术团队在职期间就成为竞业公司劳动力的情况。

企业方面,除了像海舟公司这样的因高管离职从事竞争行业业务的“受损企业”外,还有公司与个人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超过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范围的“强势企业”。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介绍,该院审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岗位是否接触秘密,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二是诉讼标的明显高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这与案件当事人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人员等有关。三是关联案件多发。如相同诉讼主体因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竞业限制纠纷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部分还有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公司利益等纠纷。四是批次案件(即劳动者集体被企业起诉,记者注)比例较高。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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