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以下简称“巴Ⅲ”),标志着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历时近十年的国际银行监管架构改革进程最终告一段落。
中国方面,银保监会目前已经启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全面修订,并初步计划于2022年与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时间表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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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Ⅲ最终版框架针对金融危机后原巴塞尔协议Ⅱ暴露出的计量方法过于复杂、计量结果不可比、模型方法容易低估风险等诸多问题,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监管框架进行了全面修正,力图实现计量方案的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
针对上述问题,普华永道日前发布了《夯实基础,厚积薄发:巴塞尔协议Ⅲ改革的影响分析及应对建议》专题报告,建议中国商业银行应以此为契机,立即着手开始完善数据治理体系,尽早开展定量测算(QIS)和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业务模式、管理机制及发展战略进行及时调整。
巴Ⅲ对中国银行业的主要影响
信用风险
巴Ⅲ在信用风险标准法方面的改革影响最为显著,主要包括细化资产类别、调整部分敞口权重以及调整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三个方面。
新标准法下,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如下:
风险暴露
平均风险权重
原因
银行
有所提高
在不依赖外部评级的方法下,三个月以上风险暴露权重由25%上升至45%以上
公司
有所下降
部分债项划分至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权重由100%下降至85%
零售
影响不大
房地产抵押
有所下降
国内房地产抵押的准入抵质押率一般在70%及以下,因此对应的权重会低于原有水平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
有所提高
国内房地产开发类贷款会有部分不能满足标准权重的要求,权重会由原有的100%上升至150%
表外项目
有所提高
主要由于可撤销的贷款承诺CCF由0%上升至10%及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CCF)统一调整为40%导致
总体而言,各家银行采用新标准法后风险加权资产(RWA)的变动,需要综合考量银行敞口、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ADC)敞口及表外项目带来的风险加权资产上升与公司敞口、房地产抵押贷敞口风险加权资产下降的效用后确定。目前主要银行的测算结果普遍反映风险加权资产较原有水平略有上升。
内部评级法方面,其改革主要包括限制评级使用范围、细化风险参数估计要求、设定底线要求三个方面。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主要在于违约概率(PD)底线上升导致金融机构暴露风险加权资产上升,以及初级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损失率(LGD)水平下降导致公司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下降两个部分,总体影响存在相互抵消。
除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改革之外,巴Ⅲ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衍生品保证金要求、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估值调整(CVA)等也有一系列的规定,银行亦应予以关注。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巴Ⅲ改革中变化最大的领域,对账户划分、标准法方案、内部模型法方案等内容均进行了全面优化,其要点包括:
1
改进账户划分边界
进一步明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边界:账户间的划分要求更为严格客观;
提升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本计提方法的兼容性:降低通过账户转移实现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的工具划转加以限制,完善其他类别内部风险转移的资本要求。
2
标准法修订
调整原有基于市场头寸/名义本金为基础的方式,改用以风险因子敏感性为基础的计量方式,提高RWA结果的风险敏感度;
在原有利率、汇率、商品和股票风险基础上,新增信用利差风险;
调整特定风险类型的违约风险资本要求(DRC)计量规则,降低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在对待类似敞口时的差异性;
新增剩余风险附加(RRAO)要求。
3
内部模型法修订
采用预期缺口(ES)模型替代风险价值(VaR)模型,提高对低频高损事件的关注;
将内部模型的审批对象细化到每个交易台;
用违约风险资本要求(DRC)替代原有新增风险资本(IRC),提高计量结果与标准法的可比性;
引入压力资本附加,覆盖不可建模风险因子的资本计提;
引入流动性调整要求,考虑流动性风险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新增日常损益归因要求及损益归因处罚措施。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由原有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式简化调整为唯一的新标准法,其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主要受到银行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操作风险损失情况)的影响。从国内情况来看,业务规模的影响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可能导致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略有上升,对于规模小的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将略有下降。但是,内部损失乘数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整体影响目前难以估算。
其他
除传统的第一支柱三大风险之外,巴Ⅲ对于资本底线、杠杆率、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压力测试、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均出台了新的指引。除已经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和《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计量方法》等专门办法外,其余巴Ⅲ改革的内容,预计将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全面修订中予以综合考虑。
中国商业银行的应对建议
总体来说,巴Ⅲ对各个风险的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和信息披露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目前距离2022年的预计合规时间点剩余不足两年半时间,建议我国商业银行未雨绸缪,立即着手开始完善数据治理体系,尽早开展定量测算(QIS)和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业务模式、管理机制及发展战略进行及时调整。
1.梳理数据,夯实基础
伴随各行业务品种逐渐增多,业务系统不断调整,以及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对减值计量体系带来根本变革等诸多因素影响,银行原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系统在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计量过程的自动化以及精细化程度方面日益显现出诸多问题。
与此同时,巴Ⅲ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资本计量均提出了更为精细化的要求,对风险信息披露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就数据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风险数据归集能力、风险报告也出台了专门指引。
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借此巴Ⅲ改革契机,统筹考虑新的监管合规和内部管理提升两方面需求,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改造或新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系统,尽早着手对前端业务系统进行调整,以提高数据来源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提升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为巴Ⅲ体系的实施夯实基础。
2.评估影响,把握先机
巴Ⅲ最终方案对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会因各银行业务规模、业务结构、管理模式不同而产生显著差异。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尽早组织开展精细化的定量测算(QIS)工作,全面深入分析巴Ⅲ各项规则对自身带来的潜在影响,提前做好工作规划,及时启动合规实施工作。同时,针对巴Ⅲ规则未予明确或较难落地的方面,及时与中国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反馈,提出合理化建议。
3.提升管理,加快转型
巴Ⅲ在三大支柱各个方面均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要求,银行需要扎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监管合规与管理提升内外兼修。同时,巴Ⅲ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将迫使银行转变业务模式,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本占用。零售业务一直以来的资本节约效应在巴Ⅲ下更为显著。银行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加快零售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在提高盈利水平和资本效率的同时,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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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华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