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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亿保险资管迎巨变:可向个人销售,35%能投非标!十大要点必看


  《职业经理人周刊》   猎头班长v微博   微信:AirPnP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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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燕北

百万亿大资管监管拼图终于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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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以来,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资管的管理办法陆续公布。3月25日,最后一个大资管领域的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出炉。

3月25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公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首提对自然人发售,可由金融机构代销,产品最低30万起投,可投非标,最高占比35%。《办法》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向资管新规看齐。

基金君根据《办法》和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总结出十大要点内容及解读。

1. 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

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解读:保险资管产品由于在性质上为私募产品,不必受制于公募产品的条条框框,因此其投资范围更像信托计划,几乎可以投资所有的债权与权益领域,但也正是由于其产品端期限较长,因此其在资产的选择上通常以长期限为主,如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2.自然人被纳入投资者范围

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需满足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在此之前,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办法》中增加了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销售保险资管产品,销售门槛与资管新规一致,基本秉持了私募基金对于合格自然人的要求。保险资管也有望借此将高净值人群正式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客户人群。

3. 可由金融机构代销

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解读:保险资管产品的销售渠道也将得到拓展。《办法》中的这部分内容意在配合可向自然人销售保险资管产品的规定。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不可在银行代销。

但个人投资者仅能在三类机构购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互联网渠道、财富管理公司不在销售机构范围内。

4.投资门槛为30万元

规定:投资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解读:投资门槛和证券期货资管计划的要求一致。

5.四大类区分产品性质,权益类最低投80%

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解读:从投向上对四类性质的产品加以明确规定,四类产品前三类投资各自领域资产的比例不能低于80%,而混合类投资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达到上述分水岭。

6.投资范围丰富

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解读:保险资管产品由于是私募产品,所以投资范围很广,除标准化产品外,还包括交易所ABS,银行间CLO与ABN,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等,但不能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7.可投非标,最高占比不超过35%

规定:对于非标债权类产品,同一保险资管机构管理的全部保险资产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解读: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等作了详细规定。而这代表了非标债权已经存在于保险的投资范围。

事实上,由于寿险转身保障的目标日趋明确,长久期资产配置缺失成了保险公司的心病。永续债,其他非标债权的出现则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险长久期配置资产需求。

8.不可刚性兑付

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解读:打破刚兑,是2018年大资管新规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统一要求,《办法》延续了这一“传统”。这一条对保险资管机构和投资者都做了要求,保险资管机构不能承诺保本,投资者要自负盈亏。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买保险资管产品出现亏损,闹事也得不到机构的兑付。

9.禁止通道

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

解读:这意味着其他金融机构找保险资管机构做通道的路被彻底堵死。

10. 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

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监管部门也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

解读:今年初,银保监会曾发文表示简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的注册程序。

而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早在2013年就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承担注册职能以来,债权投资计划的数量和规模大幅增长,2018年全年债权投资计划注册规模为4190亿元,近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

?截至去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

3月25日,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

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银保监会发言人表示,《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后续产品配套细则中采纳。

《办法》在嵌套要求方面,根据监管政策的最新调整,增加了除外条款。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在托管人职责方面,采纳托管行意见,对托管职责表述做了调整,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规定一致。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调整了关联交易识别报告的条款,具体细节在其他监管规定中明确,与近期发布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更好衔接。

此外,部分意见涉及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细节要求,我们将在后续三类产品的配套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四、《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和定位、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投资者、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等内容,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主要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投资范围、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五、《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六、《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有何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七、《办法》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八、《办法》与后续配套细则如何衔接?

《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0年3月18日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 保险资管产品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产品财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三)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五)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四)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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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亿险资!保险资管新规正式落地 中介也可代销? 网友 0/1281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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