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第60日;
2.如果延长索赔通知期适用,延长索赔通知期届满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通知是以邮寄方式递送给保险人,则保险人将以邮件送达保险人之日为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之日,以邮寄凭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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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按照上述约定通知了保险人,则因该索赔所主张的事实或情形引起的关联索赔、后续索赔,保险人都将视其为在保险期间内已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在保险期间内获悉任何可能引发索赔的情形,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报告了该情形的详细经过、情况、涉及的相关人员等情况,且保险人对此予以了书面确认,则对于之后因该情形引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索赔,保险人都将视其为在保险期间内已通知。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本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无关方透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除非:
(一)根据有关法律,被保险人必须依法透露;
(二)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被保险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后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公司并购其他公司或设立子公司
(一)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通过购买证券或表决权收购其他公司,使其成为被保险公司的子公司;
2.兼并其他公司,使其法人实体不复存在;
3.设立一家新的子公司,
则上述被并购或被设立的公司及其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被保险人,保险人开始承担与其相关的保险责任,但仅限于以其在被并购或被设立之后发生的错误行为为由提出的索赔。
(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上述被并购或被设立的公司在被并购或被设立当时的资产占被保险公司与该公司资产之和的25%或以上;
2.上述被并购或被设立的公司在美国、加拿大或其管辖的地区内成立、经营业务、上市或发行有价证券,
则被保险公司应自并购或设立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文件。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加收保险费和设定其他承保条件,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鉴于上述情形将导致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因此导致的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或未按时缴纳加收的保险费,则自收购或设立之日起30日后,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重组合并或收购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公司被其他人兼并或与其他人重组合并,且法人实体不复存在;
2.其他人购买被保险公司50%以上(不包括50%)的股份或代表50%以上(不包括50%)表决权的股份,尽管法人实体存续。
则本保险合同自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自动终止,但是对于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被兼并、重组合并或收购之前发生的错误行为为由提出的索赔,保险人仍然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公司应当在被兼并、重组合并或收购后3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文件,保险人将按日比例计算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被保险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或支付了不应赔偿的款项,则被保险人有义务退还给保险人。
第三十条被保险公司的子公司被出售、停业或不再符合“子公司”定义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出售某个子公司;
2.某个子公司停业;
3.以任何其他方式使某个子公司不再符合“子公司”的定义,
则本保险合同对于该子公司及与其相关的被保险个人的保障自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自动终止,但是对于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在该子公司被出售、停业或不再符合“子公司”定义之前发生的错误行为为由提出的索赔,保险人仍然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前述子公司及与其相关的被保险个人的保障的终止,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拥有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公司的股东变动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的大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2.被其他当前的或新增的大股东所取代;
3.有新的大股东产生,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列明,
则被保险公司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有关的文件。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加收保险费和设定其他承保条件,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鉴于上述情形将导致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或未按时缴纳加收的保险费,则自被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首次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30日后,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公司证券发行和交易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公司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发行证券、在任何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或交易,则被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上述行为作出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加收保险费和设定其他承保条件,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鉴于上述情形将导致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因此导致的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个人未能遵守本通知义务,则对于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的错误行为为由提起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第三者索赔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一索赔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每次第三者索赔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一索赔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一索赔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来源:腾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