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袁建中、韩卫国: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发行人与蒙牛乳业在2019年12月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向蒙牛乳业销售的主要产品于2020年从降价3%调整为降价6%,但你公司在发审会前报送的文件中,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发行人披露上述降价幅度从3%调整为6%的变化情况及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在发审会聆讯环节对发行人与蒙牛乳业交易的定价机制问题发表核查意见时也未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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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2020年5月14日发审会召开时适用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规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30日
(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