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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IPO多宗违规 招商证券及两名保荐人收警示函


  《职业经理人周刊》   猎头班长v微博   微信:AirPnP   2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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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19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未披露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的情形;未披露员工李名义是经销商金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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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林联儡、康自强二人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李名义是经销商金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林联儡、康自强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前生物”)于2001年1月11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焕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物制品的开发、研制;动物传染病诊断咨询及技术服务等。目前,科前生物已提交注册科创板的申请,2019年3月22日获得受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林联儡、康自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600999.SH,HK.06099)前身是1991年7月创立的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经过十余年的创业发展,公司的资本实力已列行业前三甲,目前公司注册资本32.27亿元,员工总人数2000人。

林联儡2007年8月17日在招商证券登记注册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12年10月19日,变更为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

康自强2010年10月13日在招商证券登记注册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14年2月26日机构内变更为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 3 个月到 1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 个月至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未披露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的情形;未披露员工李名义是经销商金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8日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李名义是经销商金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8日

关于对林联儡、康自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林联儡、康自强: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年-2017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的情形;未发现员工李名义是经销商金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风险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8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来源:百度 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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