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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员工减薪:3高管年薪超1700万 管理者人均376万


  《职业经理人周刊》   猎头班长v微博   微信:AirPnP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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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中金公司高管团队多有调整。除丁玮外,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梁红也在上半年离开中金,出任高瓴资本旗下产业与创新研究院院长。此外,“出于个人职业规划考虑”,中金管委会委员、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程强也辞去职务。另外,中金首席信息官吕旭(66岁)也因年龄原因辞任。在一系列调整之后,中金的高管团队年轻化态势明显。

除了丁玮外,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梁红也在上半年离开中金,出任高瓴资本旗下产业与创新研究院院长。除曾任首席经济学家职务外,梁红同样为中金管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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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金公司半年报还显示,“出于个人职业规划考虑”,管委会委员、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程强也辞任管委会成员职务,自5月13日起生效。另外,与丁玮类似,中金首席信息官吕旭(66岁)也因年龄原因辞任,自7月27日起生效。

对于现任部分高管的任职,中金公司也进行了调整。例如,中金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王晟被委任为中金管委会成员,不再担任总裁助理一职。总裁助理的职务由前任董秘徐翌成接手,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孙男出任中金公司董秘及联席公司秘书。

从个人信息上来看,王晟现年42岁,徐翌成现年45岁,孙男现年40岁,均属于中金高管或业务负责人中的“年轻力量”。此外,中金管委会成员、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吴波现年也为42岁。不难看出,中金高管团队正在呈年轻化态势。在回A路上中金还将有怎样的变化,市场将继续观察。

未了结诉讼7宗:4宗涉股票质押回购业务1宗涉资管业务2宗涉投行业务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5宗。其中4宗案件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1宗为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

①中金财富证券(代“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诉侯建芳、李俊英案。

2017年6月及8月,中金财富证券代表“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侯建芳签订《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分三笔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总金额为5.24亿元,质押股票2.4亿股。侯建芳配偶李俊英书面同意侯建芳进行该笔股票质押交易融资。2018年6月以来,上述3笔交易所质押的股票价格跌破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及最低保障比例后,侯建芳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补仓或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7月,前述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

根据《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金财富证券作为“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于相关纠纷,管理人协助委托人与资金融入方进行协商或发起诉讼、仲裁。因此,2018年9月28日,中金财富证券作为“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侯建芳偿还融资本金5.24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暂计5.48亿元,判令被告二李俊英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予以立案。

2020年6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侯建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金财富证券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5.24亿元及利息124.68万元;侯建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金财富证券支付违约金(以4.07亿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17亿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侯建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金财富证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万元;中金财富证券对侯建芳质押的2.49亿股股份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金财富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7月,中金财富证券已根据委托人指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②中金财富证券(代“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诉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进飞、蔡丽君、王艳妍案。

2017年,中金财富证券代表“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帝奥”)签订《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分六笔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总金额为3.99亿元,质押股票1.60亿股。2018年9月,中金财富证券与王进飞、蔡丽君签订《保证合同》,王进飞、蔡丽君为前述交易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自2017年11月以来,上述六笔交易所质押的股票价格多次跌破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及最低保障比例,虽然江苏帝奥采取了部分补救措施,但补充质押后仍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及最低保障比例;之后,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经中金财富证券通知,江苏帝奥未履行约定的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

2019年1月29日,中金财富证券作为“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江苏帝奥偿还融资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暂计4.28亿元,请求担保人王进飞及其配偶蔡丽君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拍卖、变卖质押标的用于优先偿还上述债权,并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200万元以及仲裁费、保全费等。后因担保人蔡丽君女士死亡,中金财富证券追加王进飞及蔡丽君的女儿王艳妍为被申请人。

2020年4月1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裁决:江苏帝奥向中金财富证券返还融资余额3.91亿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为3091.30万元,2019年2月23日起以融资余额3.9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江苏帝奥向中金财富证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为1310.94万元,2019年2月23日起以融资余额3.9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王进飞对江苏帝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金财富证券对江苏帝奥质押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江苏帝奥、王进飞承担中金财富证券律师费200.00万元以及仲裁费、保全费。

2020年5月,中金财富证券已根据委托人指令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③中金财富证券(代“中投川信股票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诉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志臣案。

2016年3月,中金财富证券代表“中投川信股票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金志”)签署《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金额为8亿元,质押股票9019.93万股。刘志臣与中金财富证券签署《保证合同》,为深圳金志履行相关协议项下回购及支付融资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12日融资到期,深圳金志到期未能回购及支付剩余利息,中金财富证券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于2019年2月收回部分本金;此后,因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中金财富证券无法直接进行违约处置。

2019年12月,中金财富证券作为“中投川信股票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深圳金志支付回购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暂计10.24亿元,判令被告二刘志臣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担保物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并确认中金财富证券对被告一提供质押担保的股票及孳息享有质权,并有权就上述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请求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予以立案。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有效判决。

④中金财富证券(代“中投平安大华股票质押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诉朱汉坤、朱惠如案。

2016年2月,中金财富证券代表“中投平安大华股票质押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朱汉坤签订《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金额5000万元,质押股票680万股。2016年2月,朱惠如与中金财富证券签订《保证合同》,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截至2019年9月1日,朱汉坤未履行约定回购义务,亦未补充质押,且已逾期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2019年11月21日,中金财富证券作为“中投平安大华股票质押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朱汉坤支付融资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暂计5257.51万元,判令被告二朱惠如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中金财富证券有权就质押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请求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8月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汉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金财富证券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中金财富证券有权以依法处分朱汉坤名下质押股票680万股及其孳息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朱惠如应对被告朱汉坤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中金财富证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朱汉坤、朱惠如负担。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限内,若被告未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即生效。

⑤中金财富证券(作为“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秀根案。

2016年9月及11月,中金财富证券代表“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泰汽车”)发行的“16华泰01”债券70万张,合计本金7000.00万元。2019年3月4日,华泰汽车发布回售公告。2019年3月5日,中金财富证券根据华泰汽车发布的回售公告提交了“16华泰01”债券回售登记,申请将全部70万张债券回售给华泰汽车;后华泰汽车因资金困难无法兑付,经协商,中金财富证券与华泰汽车及张秀根签署了相关协议,中金财富证券同意撤回“16华泰01”债券本金金额合计3500.00万元的回售申请,但华泰汽车及张秀根有连带义务于2019年5月31日前指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购回相应的债券;如未能成功安排上述交易,张秀根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中金财富证券支付未完成交易部分的全额本金及相应利息,作为债券到期兑付的保证。截至2019年5月31日,华泰汽车及张秀根未按照相关协议安排第三方购买债券,张秀根未支付保证金。

2019年9月18日,中金财富证券作为“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二张秀根支付应交易债券本金及利息暂计3532.2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支付因未交付保证金而应承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暂计176.61万元,判令被告一华泰汽车与被告二张秀根依约实际履行“指定符合条件第三方”受让本金金额合计3500.00万元的35万张“16华泰01”债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暂计182.1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2020年8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该案。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有效判决。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计2宗,均为投资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

① 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中金公司。

2016年11月20日,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德阳中德”)、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中德”)与中金公司签订《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委托中金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为德阳中德、成都中德收购ALBA Services Holding GmbH和ALBA CGA Holding GmbH部分股权项目提供相关服务。2017年9月及12月,德阳中德、成都中德向中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共计4300.00万元。

2019年7月29日,德阳中德、成都中德就上述委托项目相关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贸仲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中金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未能基于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包括资金监管在内的委托事项,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请求裁决中金公司向申请人支付4300.00万元;承担申请人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计129.00万元与贸仲委对第1项仲裁请求支持部分的5%之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019年11月1日,中金公司向贸仲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12月17日,中金公司对德阳中德、成都中德向贸仲委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中金公司已全面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请求裁决德阳中德、成都中德按照协议约定分别向中金公司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融资顾问费200.00万元,共计400.00万元;共同向中金公司支付因委托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机票费共计39.44万元;共同向中金公司支付律师费,计60.00万元与贸仲委对上述案件驳回仲裁请求金额的4%之和;共同支付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有效裁决。

②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

2017年11月,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口农商行”)以1亿元购买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外经建设”)发行的“16皖经02”债券。2019年6月24日,海口农商行选择回售该债券,但安徽外经建设无法兑付该债券本息。中金财富证券为该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

2020年1月,中金财富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因安徽外经建设未能按约定兑付债券本息,海口农商行起诉安徽外经建设,要求偿还债券投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暂计1.06亿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服务费54.89万元。因中金财富为该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海口农商行追加中金财富证券为被告,要求判令中金财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2月3日,中金财富证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就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3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异议裁定书》,裁定驳回中金财富证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020年3月26日,中金财富证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驳回海口农商行追加将中金财富证券作为被告的申请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020年6月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金财富证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该案仍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有效判决。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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