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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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10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韩刚
根据你公司上报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你公司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增加资本金;
二、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
三、责令你公司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