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文书,驳回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正式确定追加康美药业的签字会计师为被执行人。当时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面临巨额罚款及赔偿。当年其在康美药业审计报告上的签字.这意味着,杨某将对正中珠江未缴纳的5130万元罚款金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杨某当年在康美药业审计报告上的签字,也被网友调侃为“史上最贵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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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中珠江的行政处罚要追溯至2021年,当年2月份,因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未勤勉尽责,正中珠江及其相关人员被证监会处罚。其中,正中珠江被罚没合计5700万元。作为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文蔚被处以10万元罚款。
面对5700万元的巨额罚单,正中珠江在缴纳部分罚没款后,选择注销执业许可。具体来看,根据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6月份披露的证监会与正中珠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得知,正中珠江仅缴纳罚没款金额570万元,还有5130万元未缴纳。因此,证监会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针对正中珠江罚没款51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获得北京金融法院准许。与此同时,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通知称,7月8日,正中珠江报送了注销执业许可备案材料。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注销了该所执业证书。
根据北京高院的执行裁定书,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中珠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金融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证监会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
而杨文蔚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但北京高院认为,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文蔚系合伙企业正中珠江的普通合伙人,在该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证监会有权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该案被执行人。
杨文蔚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综上,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裁定正确,北京高院予以维持;杨文蔚的复议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高院不予支持。最终,北京高院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金融法院的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 百家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