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林女士在观看“电视购物”节目时,通过节目提供的电话订购了一双鞋子。过了几天鞋子送到后,林女士感觉不满意,致电“电视购物”要求退货,遭到拒绝。那么消费者遇上纠纷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等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消法》新规定的“消费者七天内反悔权”。因此,电视购物也可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电视节目了解商品信息后,通过电话订购鞋子,并在规定的七日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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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新罗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虽然《消法》已明确电视购物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仍需注意以下几点情况不适用: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五是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此外,按照《消法》的规定,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来源:闽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