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分法”
学者李晓洁、徐曙娜(2003)、潘淑娟(2003)较早提出了“四分法”。他们认为:按照保理业务在境内和境外的不同,可分为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按照保理业务采用融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融资保理(折扣保理)与到期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属于公开型,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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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姚新国(2008,2010)、张宏博(2009)、陈跃雪(2010)、孙莹、金星(2010)、刘铁敏(2010)也提出了保理“四分法”。
姚新国认为:依据保理商的不同,可分为单一保理商模式与双保理商模式;依据追索权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依据是否提供融资,可分为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依据货款支付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开保理与保密保理。[26]
张宏博认为:保理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明保理(公开型保理)与暗保理(隐蔽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到期保理与预付保理。[27]
陈跃雪认为:依据保理商对保理的项目融通资金有无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依据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依据保理商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款项,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依据保理业务涉及的保理商,可分为单保理、双保理与直接保理。[28] 学者孙莹、金星的观点与此相似。[29]
刘铁敏则认为:依据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可分为到期保理与预支保理(融资保理或标准保理);依据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依据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依据保理组织与进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双保付代理、直接进口保付代理与直接出口保付代理。[30]
(三)“五分法”
学者贺培(2000)较早提出了“五分法”。他认为:保理可分为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双保理与单保理、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31]
学者侯颖等(2010)、汪卫芳、蔡海林等(2010)也提出了保理“五分法”。他们认为:依据保理商是否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可分为融资保理与到期保理;依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依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依据保理运作机制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从国际贸易进出口的角度,可分为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32]
学者郭晓晶、广银芳(2011)则提出了保理“五模式”说,即将保理分为单保理模式、双保理模式、直接出口保理模式、直接进口保理模式、背对背保理模式。[33]
(四)“六分法”
学者王晓平(2002)较早提出了“六分法”。他认为: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融资与否,可分为融资保理(预支保理)与到期保理;根据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根据出口商与其客户的分布,可分为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根据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可分为双保理与单保理;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34]
学者庞红、刘震等(2008)、贺培(2009)也提出了保理“六分法”。
庞红、刘震等认为:依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依据是否提供融资,可分为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依据是否将销售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依据供应商与其客户是否在同一国家和地区,可分为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依据保理商是否提供完全的服务,可分为完全保理与不完全保理;依据进出口商身份不同,可分为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35]
贺培在原先提出“五分法”的基础上,将保理进一步划分为六类: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双保理与单保理、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明保理与暗保理。[36]
(五)“七分法”
学者蔡慧娟等(2010)提出了保理“七分法”,将保理分为融资保理与到期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公开保理与隐蔽保理、单保理与双保理、发票贴现(保密保理)与代理保理、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单一保理与背对背保理。[37]
(六)“八分法”
学者黄斌(2006)提出了保理“八分法”,将保理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完全保理与部分保理、直接保理与间接保理、批量保理与逐笔保理、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综合保理与商业发票贴现。[38]
学者谢菁菁(2011)也提出了保理“八分法”,将保理分为完全保理与部分保理、到期保理与融资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隐蔽型保理与公开型保理、出口保理与进口保理、普通保理与反向保理、全部保理与逐笔保理、代理人保理(内部保理)与发票贴现。
(七)评析
上述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国内开展保理业务有不少可借鉴之处,其中一些分类具有突破性贡献,具有启发性。大陆学者已充分意识到,“保理业务种类非常丰富,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特征,有不同的名称”。[39] 当然,上述分类或多或少存在以下不足和局限:
第一,上述分类体系源于国内外早期的保理理论,大多局限于国际保理的业务分类,严重滞后于国内保理实践的进步。
第二,上述分类概念混杂,从属关系较为混乱,没有较为统一的定义,无法赋予标准代码,影响了保理商之间的交流和保理业务的拓展。
随着国内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保理业务进行统一分类及定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保理业务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功能和特征不同、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不同以及保理业务实践,本文作者对保理业务分类如下:
四、保理业务基本分类辨析
(一)依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分类
1.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
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仅限于同一国家境内,或者说保理财产只限于同一国家范围内转移的保理。[40]
2.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是指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已超出同一国家的范围,产生了保理财产在国与国之间转移的保理。
国际保理可以细分为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41] 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债务人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进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位于同一国家,为供应商因出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理。[42]
3.辨析意义
区分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的意义在于,二者的业务模式不同,资金收付方式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业务种类也更为复杂。国内保理是各国保理业发展的主流,各国的国内保理业务量(﹥90%)一般远大于国际保理业务量(﹤10%)。[43]
(二)依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分类
1.银行保理(Bank Factoring)
是指由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
2.商业保理(Independent Factoring)
是指由非银行的商业机构开展的保理。
3.辨析意义
国际上提供保理服务的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Factor)。区分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主要是出于国情考虑,国内的银行保理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44] 商业保理主要由商务主管机关监管。[45] 二者之间,存在着市场准入门槛及审慎经营原则的不同。此外,银行保理一般提供的是融资保理,是保理的主渠道;而商业保理往往提供的是非融资保理,是保理的补充渠道。
(三)依保理商是否提供贸易融资分类
1.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
是指保理商以受让权利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贸易融资的保理。
2.非融资保理(Service Factoring)
又称服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不向权利人提供贸易融资,只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保理。
3.辨析意义
(来源:搜狐 华夏资本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