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证监局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二十问专刊》,聚焦私募管理人合规事项,以促进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守法合规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知识点吧~
来源: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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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优化监管和服务,净化行业生态,推动辖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广东证监局编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二十问》专刊(以下简称“专刊”),旨在促进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守法合规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建辖区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该专刊分为 注册登记篇、宣传推介篇、资金募集篇、投资运作篇、信息披露篇、监督管理篇 。
【注册登记篇】
一、如何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不属于金融机构牌照管理,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属于事后基本信息报备,不构成资质认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行政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存在显著区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等名义对外宣传 。
登记要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名称要突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二)经营范围要明确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三)出资人及实控人要清晰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其中,对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 5 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若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 3 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四)资本金要充足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对于实缴资本不足 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 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五)高管人员要专业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 3 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对于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还应具备 3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高管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最近 5 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最近 3 年不得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 3 年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何为专业化管理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四、登记完成后应注意什么?
(一)持续展业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疫情期间,首发产品期限扩展至 12 个月),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存在超过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持续内控要求。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应当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宣传推介篇】
五、私募基金可以在哪里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 只能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宣传私募基金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可以向谁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如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七、可以宣传推介什么内容?
可以公开宣传的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可以非公开宣传的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八、宣传推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什么?
不得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不得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不得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
【资金募集篇】
九、私募基金可以向谁募集?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 单位 ;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十、私募基金的认购金额和投资者人数有何限制?
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
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最多不得超过 200 人;
有限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50 人 ;
契约型基金≤200 人。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十一、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十二、资金募集的程序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荐私募基金。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向普通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风险揭示。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所募对象,单位和个人均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五)投资冷静期。签署基金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六)回访确认。投资冷静期满后,应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通过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七)基金备案。管理人应当在 募集完毕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通过基金业协会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投资运作篇】
十三、私募基金要不要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一)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三)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十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 FOF)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 FOF)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可转 债 、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特别提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备注: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三)创投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上市公司定增、基础设施、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等。
十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建议:
(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十六、是否可以使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关联交易?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 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
严禁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将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
【信息披露篇】
十七、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履行什么信息披露、信息报送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报送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备注:重大事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季度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年度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临时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督管理篇】
十九、私募基金行业接受谁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将面临的责任?
自律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行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视情况通报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刑事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诺奕金福 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