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当事人在法律、财务方面的相对风险程度;
(二)如果索赔得以和解,根据当事人从和解中获得的相对利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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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论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个人是否互相或与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在没有前述协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应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承保的地域范围”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内发生的错误行为导致的索赔,并仅以保险单“司法管辖权”列明的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判决为赔偿依据。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声明为基础签发本保险合同,投保申请书及其中的声明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申请书视为由每一被保险个人分别提供且互不关联,即,某一被保险个人的声明并不代表另一被保险个人也作出此声明,某一被保险个人所知悉的信息和有关的事实并不代表另一被保险个人也知悉或有关。仅有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管、首席运营官、首席法律总监或担任同等职位的人士的声明、所知悉的或与其相关的事实将被视为被保险公司的声明、所知悉的或与其相关的事实。
但是,对于本条款第四条第(二)款“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责任”,任何被保险个人的声明、所知悉的信息或与其相关的事实,均视为被保险公司所作的声明、所知悉的信息或与其相关的事实。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款责任免除确定承保范围时,与一个被保险个人有关的事实或一个被保险个人所知悉的信息不应被认为是与其他任何被保险个人有关的事实或其他任何被保险个人所知悉的信息。仅有被保险公司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财务管、首席运营官、首席法律总监或担任同等职位的人士的声明、所知悉的或与其相关的事实将被视为被保险公司的声明、所知悉的或与其相关的事实。
第四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法规来解释。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
(1)如果条款的某一部分可解释为有效且可执行的,则该条款的有效范围以该部分为准。
(2)其他任何不可解释为有效且可执行的部分应从本保险合同中剥离,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的无力偿付、破产、解散、被接管并不解除本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九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一条如果司法判决、和解协议的损失金额以不同于保险合同的货币表示,则保险人依照司法判决当日或和解达成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换算成保险合同的货币后予以支付,或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方式确定。
释义
B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上列明的期间,或者从保险单上列明的起始日到本保险合同被提前解除之日的期间。
【保险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经理、董事会秘书职位的自然人;对于雇佣索赔而言,还指被保险公司的雇员。
【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指被保险个人在被保险公司担任“被保险个人”定义中所指之职位及职务,不包括在非被保险公司所担任的任何职位或职务。但如果某项职务由被保险公司授权或派任,且载于或批注于保险合同中,则不在此限。
【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上列明承保的公司。
C
【惩罚性赔偿】指法院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错误行为】指被保险个人事实的或被指称的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过失、疏忽、违反义务或职责的行为或不作为。
D
【大股东】指持有或控制被保险公司20%或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方】指提出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索赔的主体,包括:
1.针对被保险个人执行职务错误行为的索赔:被保险公司的股东、业务合作伙伴、债权人、供应商、客户、专业顾问或咨询人员、破产受托人。根据本条款第九条第(七)款,还包括被保险公司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行使职权的董事、监事。
2.针对雇佣索赔:被保险公司的员工或其继承人、代理人,以及代表员工或根据集体谈判协议提出索赔的工会、。
F
【法律费用】指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为和解、辩护、上诉所发生合理必要的支出,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专家鉴定费、为诉讼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等,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的薪酬(包括固定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一切报酬)、管理费用、与处理索赔无关的差旅费用和其他行政费用。
G
【雇员】指与被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被保险公司工作的人,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季节性员工、临时工。
【雇佣索赔】指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或其代表基于其所遭遇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下列行为而向任何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不当终止雇佣,与不当终止雇佣有关的自然正义的拒绝,解雇或终止雇佣,对口头或书面雇佣合同或准雇佣合同的违反,与雇佣相关的不实陈述,对雇佣歧视法律(包括工作场所及性骚扰)的违反,不当未雇佣或未升迁,不当处罚,不当剥夺事业机会,未给予终身职位,有疏忽的考核,对隐私权的侵犯,与雇佣有关的诽谤,或与雇佣有关的不当施加情绪压力。
【故意行为】指明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的伤害或损害,或明知道其行为违法,仍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发生的行为。
J
【间接损失】指遭受直接的财务损失后进一步引发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的减少、价值的降低、支出的增加、无力偿付等。
M
【每一索赔】指以被保险人的同一个错误行为或可以归因于相同原因的一系列持续、重复或相关的错误行为为由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
P
【派生诉讼】指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个人的错误行为而遭到损害时,股东代表被保险公司对实施侵害的被保险个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S
【索赔】指:1.要求金钱损害赔偿、非金钱损害补偿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书面请求;2.以起诉状、法院传票或类似文书的送达开始的民事诉讼;3.以起诉状的送达开始的刑事诉讼;4.以正式的行政通知、命令或类似文书开始的官方调查或监管程序。但是,对于本条款第四条第(二)款“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责任”,“索赔”的定义不包括前述第4点。
【损失】指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确定方式为下列方式之一:1、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方索赔者经和解共同达成的协议金额。2、法院判决的金额。3、仲裁机构裁决的金额。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W
【外部董事】指在被保险公司知晓、同意、安排或要求的情况下,在外部实体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这些职务的被保险个人。
【外部实体】指保险单上定义或列名的、被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机构。如未予以定义或列名,则仅指被保险公司以外的非营利性机构。
【污染】指固体、液体、气体、热态的刺激性物质或能制造污染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烟、蒸气、煤烟、浓烟、酸、碱、化学制品、医疗废物等污染物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并导致周围土地、建筑物、空气或水域(包括地下水)环境遭受污染的状态。
【污染物】指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
Z
【证券交易】指买卖、要约买卖或持有被保险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错误行为】指被保险公司事实的或被指称的在证券交易上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过失、或疏忽。
【子公司】指在发生错误行为之时被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实际或曾经拥有或控制50%以上(不包括50%)已发行的股份或现行有效的表决权的公司。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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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